盧小姐最近看了一間10樓電梯華廈,產權資料如下:主建物24.12坪、附屬建物陽台4.15坪、共同使用屋頂突出物4.56坪、共同使用水箱等3.85坪、共同使用機房等0.76坪、防空避難兼停車場13.79坪(含8坪車位),面積總為51.23坪,盧小姐很好奇究竟公設該怎麼算?

公設要如何計算, 要先了解何謂「公設」?簡單來說,自己房屋專有的部分稱為主建物,而與同棟或同社區住戶共同使用部分則屬公共設施,其中又可分「小公」與「大公」。

所謂「小公」是指當樓層的電梯間、樓梯、門廳、走廊等,由該層樓的特定住戶使用且共同分擔的面積;至於「大公」則是除了小公之外,屋主必須與其他住戶共同使用且分攤的面積,包括1樓門廳、屋頂突出物、配電室、發電機室、蓄水池、水箱、管理員室、VIP 室等設施。



沒有法定計算標準
車位最容易引起爭議


目前沒有任何法規規定公設比的計算方式,業界的慣例是把共同使用(也就是公設)放在分子,分母則是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同使用的加總總合,兩者相除, 計算的比例即為「公設比」,以盧小姐相中的10樓電梯華廈為例,公設比為34.6% (計算 1)。

值得一提的是,購屋人要特別注意停車位的登記方式,因為停車位是最容易發生糾紛的公設項目。以盧小姐為例,謄本上登記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雖然登記面積為13.79坪,但其中8坪是停車位,這表示盧小姐想買的中古屋是包含1個固定停車位,因此,原先的13.79坪必須先扣除8坪的停車位面積,剩下的5.79坪才是共同使用部分(公設)。

另一種狀況是,謄本雖然登記為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但實際上盧小姐並沒有固定車位,必須和其他住戶抽籤、輪流或隨到隨停等方式共同使用,這種情況就要把防空避難室兼停車位的13.79坪,全部當成共同使用(公設),如果屬於這種情況,公設比就會拉高變成44.8% (計算 2)。


光看數字不準
低公設≠室內面積大


在高房價年代,低公設人人愛,但搞清楚公設比的計算方式後,就能清楚發現只看公設比的高低意義並不大。因為建商可以在附屬建物的項目,盡量把陽台、花台、露台等面積提高;或是在共同使用部分,把車道的面積灌入公設部分,由全體住戶共同負擔,只要在「分母變大、分子不變」的情況下,就能夠讓公設比「表面上」看起來很低,以吸引購屋人目光。

另一種低公設出現在民國78年以前的建築物,當時法令規定各層樓的「電梯間」及「樓梯間」可以約定專用,因而得以併入主建物面積登記。換句話說,原本應該是登記在「小公」的面積,卻納入「主建物」面積,如此在「分母變大,分子變小」的情況下,計算出來的公設比當然就降低不少!通常等到住戶真正搬進去實際測量後,才發現室內面積比謄本登記的面積還要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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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公設比 多少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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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小姐最近看了一間10樓電梯華廈,產權資料如下:主建物24.12坪、附屬建物陽台4.15坪、共同使用屋頂突出物4.56坪、共同使用水箱等3.85坪、共同使用機房等0.76坪、防空避難兼停車場13.79坪(含8坪車位),面積總為51.23坪,盧小姐很好奇究竟公設該怎麼算?

公設要如何計算, 要先了解何謂「公設」?簡單來說,自己房屋專有的部分稱為主建物,而與同棟或同社區住戶共同使用部分則屬公共設施,其中又可分「小公」與「大公」。

所謂「小公」是指當樓層的電梯間、樓梯、門廳、走廊等,由該層樓的特定住戶使用且共同分擔的面積;至於「大公」則是除了小公之外,屋主必須與其他住戶共同使用且分攤的面積,包括1樓門廳、屋頂突出物、配電室、發電機室、蓄水池、水箱、管理員室、VIP 室等設施。



沒有法定計算標準
車位最容易引起爭議


目前沒有任何法規規定公設比的計算方式,業界的慣例是把共同使用(也就是公設)放在分子,分母則是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同使用的加總總合,兩者相除, 計算的比例即為「公設比」,以盧小姐相中的10樓電梯華廈為例,公設比為34.6% (計算 1)。

值得一提的是,購屋人要特別注意停車位的登記方式,因為停車位是最容易發生糾紛的公設項目。以盧小姐為例,謄本上登記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雖然登記面積為13.79坪,但其中8坪是停車位,這表示盧小姐想買的中古屋是包含1個固定停車位,因此,原先的13.79坪必須先扣除8坪的停車位面積,剩下的5.79坪才是共同使用部分(公設)。

另一種狀況是,謄本雖然登記為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但實際上盧小姐並沒有固定車位,必須和其他住戶抽籤、輪流或隨到隨停等方式共同使用,這種情況就要把防空避難室兼停車位的13.79坪,全部當成共同使用(公設),如果屬於這種情況,公設比就會拉高變成44.8% (計算 2)。


光看數字不準
低公設≠室內面積大


在高房價年代,低公設人人愛,但搞清楚公設比的計算方式後,就能清楚發現只看公設比的高低意義並不大。因為建商可以在附屬建物的項目,盡量把陽台、花台、露台等面積提高;或是在共同使用部分,把車道的面積灌入公設部分,由全體住戶共同負擔,只要在「分母變大、分子不變」的情況下,就能夠讓公設比「表面上」看起來很低,以吸引購屋人目光。

另一種低公設出現在民國78年以前的建築物,當時法令規定各層樓的「電梯間」及「樓梯間」可以約定專用,因而得以併入主建物面積登記。換句話說,原本應該是登記在「小公」的面積,卻納入「主建物」面積,如此在「分母變大,分子變小」的情況下,計算出來的公設比當然就降低不少!通常等到住戶真正搬進去實際測量後,才發現室內面積比謄本登記的面積還要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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