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銀行法來看到底哪裡有問題?
 
  前一陣子在泰國落網的鼎立集團負責人秦庠鈺,違法吸金136億元,遭法院判刑11年,秦所招攬上的4 種吸金方案,「金圓互助會」平均年利率高達35.06%,「50萬元借款專案」年利率達32.84%,「短期借款」年利率換算為年利率高達72%(5個月期)、50%(6個月期)及「常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保證買回」年利率也高達41.42%。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文判決日期:1041229中指出,裁判案由為銀行法,有關銀行法第29條之1「顯不相當」認定分析如下:

  國家經濟的興衰和金融市場是否健全有關,而先進國家對於金融市場均設有監管的機制,以求穩定與發展。銀行這一類的「金融中介」事業,屬於金融監管制度的核心領域,必須經特許才能經營,並且達到保障投資者的目的,主要功能如下:
 
功能 說明
降低風險中介
(Default-risk Intermediation
存款者個人由於成本限制,無法對貸款者進行信用調查,也較無法承受倒帳的風險,但銀行擁有較多資源,可以進行信用調查,且比個人更能承受較大的風險
期限中介(Maturity Intermediation 定存期限通常不會太長,但企業的土地購買或廠房建造,通常需要較長的時間,銀行則可吸收較短期之資金,而進行較長期之貸款,並承擔借貸雙方資金期間不配對的風險
資訊中介
(Information Intermediation
銀行有專屬部門,可隨時收集訊息提供給存款者及貸款者
風險的集合
(risk pooling
由於銀行的資金龐大,因此它可藉由投資多種不同的標的,而達到降低風險的目的
規模經濟
(economics of scale
當金融中介日益龐大,則單位成本下跌,可降低價格以服務人群。亦即金融中介的服務有助於金融市場的運作與發展,除促進資金流通以外,主要效益尚包括降低交易成本、風險分攤、解決資訊不對稱的問題等
資料來源: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文     整理:王永才
 
  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而銀行法第5條之1係明定:「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所謂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係指為收受存款行為,並以之為業務加以經營而言,銀行法第125 條所處罰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應以是否對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為之,並以所收受存款之時間及金額,依社會上之一般價值判斷,認係經營業務者為認定標準

  銀行法於78年7月17日修正公布同時增訂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當時社會上有所謂地下投資公司等係利用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存款之實,而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

  違法吸收資金之公司、組織,所以能蔓延滋長,乃在於行為人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利息或其他報酬,參考刑法第344 條重利罪規定,規定為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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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淪為詐騙者的天堂?!「金圓互助會」到底是募資還是違法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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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銀行法來看到底哪裡有問題?
 
  前一陣子在泰國落網的鼎立集團負責人秦庠鈺,違法吸金136億元,遭法院判刑11年,秦所招攬上的4 種吸金方案,「金圓互助會」平均年利率高達35.06%,「50萬元借款專案」年利率達32.84%,「短期借款」年利率換算為年利率高達72%(5個月期)、50%(6個月期)及「常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保證買回」年利率也高達41.42%。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文判決日期:1041229中指出,裁判案由為銀行法,有關銀行法第29條之1「顯不相當」認定分析如下:

  國家經濟的興衰和金融市場是否健全有關,而先進國家對於金融市場均設有監管的機制,以求穩定與發展。銀行這一類的「金融中介」事業,屬於金融監管制度的核心領域,必須經特許才能經營,並且達到保障投資者的目的,主要功能如下:
 
功能 說明
降低風險中介
(Default-risk Intermediation
存款者個人由於成本限制,無法對貸款者進行信用調查,也較無法承受倒帳的風險,但銀行擁有較多資源,可以進行信用調查,且比個人更能承受較大的風險
期限中介(Maturity Intermediation 定存期限通常不會太長,但企業的土地購買或廠房建造,通常需要較長的時間,銀行則可吸收較短期之資金,而進行較長期之貸款,並承擔借貸雙方資金期間不配對的風險
資訊中介
(Information Intermediation
銀行有專屬部門,可隨時收集訊息提供給存款者及貸款者
風險的集合
(risk pooling
由於銀行的資金龐大,因此它可藉由投資多種不同的標的,而達到降低風險的目的
規模經濟
(economics of scale
當金融中介日益龐大,則單位成本下跌,可降低價格以服務人群。亦即金融中介的服務有助於金融市場的運作與發展,除促進資金流通以外,主要效益尚包括降低交易成本、風險分攤、解決資訊不對稱的問題等
資料來源: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文     整理:王永才
 
  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而銀行法第5條之1係明定:「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所謂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係指為收受存款行為,並以之為業務加以經營而言,銀行法第125 條所處罰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應以是否對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為之,並以所收受存款之時間及金額,依社會上之一般價值判斷,認係經營業務者為認定標準

  銀行法於78年7月17日修正公布同時增訂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當時社會上有所謂地下投資公司等係利用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存款之實,而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

  違法吸收資金之公司、組織,所以能蔓延滋長,乃在於行為人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利息或其他報酬,參考刑法第344 條重利罪規定,規定為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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