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以下的學童萬一身故到底有何保障呢?

普悠瑪翻車事件自10月21日至今,因為理賠案又再度被拿出來討論,事件中共有5位15歲以下孩童不幸往生,雖然這群學生都有投保旅行平安險,但卻只獲得退還170元的旅平險保險費,主要是因為保險法107條規定,只能領到退回的保費,是無法領到旅行平安保險的身故保險金,使得保險法107條再次受到討論。
 
為人父母者,看到新聞媒體的報導,『什麼?失去一個孩子只能賠(退還保費)170 元』,肯定是罵聲不斷、十分生氣。父母養一個小孩不容易,因為一個意外,心肝寶貝就消失了。

而15歲以下得身故理賠「不賠」的保險,到底是否合理?保險法107的規定到底是如何呢?而歷年來的107條的修法過程是什麼呢?那麼15歲以下身故的學童到底可以有哪些理賠呢?
 
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之一,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扣除額〞,十、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一百萬元計算。)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沿革           資料來源:金管會保險局  整理:王永才
 
時間 規範 緣由
民國18年訂定之初 全面禁止以未滿12歲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 國外對於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險,部分國家採限額投保外,法國、韓國、澳門等國家完全禁止未成年人投保立法。
52年~ 86年之前 修正為僅禁止投保人壽保險 死亡險無法理賠
86年~90 取消限制開放投保 全面開放兒童買保險
90年修正 限制以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所投保之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身故時僅能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且以200萬元為限
99年2月再修正 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但如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依保險法第135條規定,傷害保險準用之) 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尚非家庭經濟支柱,而人壽保險之死亡保險金主要係為照顧遺族之作用,15歲以下未成年人似較無是類需求,且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智識發展未臻完全,更缺乏自我防衛能力,況且兒童沒有自我保護的能力,易有道德危險案件發生;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特要求簽約國應本於兒童最佳利益原則
 
然而為何要於99年2月修正保險法第107條?

主要是要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維護其身心健全成長發展的權益,也避免利用商業保險,道德犯罪,危害國家未來棟樑,現行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規範,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依保險法第135條規定,傷害保險準用之),殘廢及醫療方面之保障則尚無限制。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內容適用之為何?
 
項目 內容
影響險種範圍 1.人壽保險
2.傷害保險(保險法第135條準用之)。
利息計算規範 利息之計算應以不高於年複利方式自該保險契約生效日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利率並不得高於該保險契約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預定利率;如無預定利率者(如萬能保險等),則不得高於計算保單價值準備金所採用之宣告利率。
 
延伸閱讀

王永才:大眾運輸意外這7種保險都能理賠
 
台鐵的「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會理賠250

「責任保險中所稱第三人並未排除15歲以下之未成年人,其保障對象之範圍不受影響。」依大眾捷運法與鐵路法,台鐵、高鐵、北捷、高捷乘客死亡最低投保金額都是250萬元,但各單位為乘客投保金額皆超過此額度。北捷、高捷死亡理賠最高500萬,高鐵從兩年前鄭捷事件的250萬,當年度就調高為1000萬,受傷最高醫療理賠則為60萬,台鐵為40萬。實際理賠金額依照台鐵投保金額為主。

根據台鐵「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承保的明台產險公司保單條款定義,「台鐵在營業處所內發生行車及其他意外事故,致旅客(凡身高在 115 公分以下或滿 115 公分而未滿 6 歲者免予購票之兒童,由持有效票證之人陪同搭乘被保險人運輸系統車輛或進出搭乘營業處所,亦屬旅客)身體受傷、失能或死亡,依鐵路法第62條規定應負給付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於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損害補償之責」。
 
學生平安保險也會理賠100

學生團體保險等其他法律規定的保險,現行學生團體保險及兒童團體保險已分別對學生及參加托育機構之未成年人給予新臺幣100萬元之身故保障。對於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之罹難者,其所參加之學生團體保險,可以有新臺幣100萬之身故理賠。107學年度的學生團體保險,是由國泰人壽得標。年繳保費才525元,學生家長上、下學期才只要各繳交175元,就可以獲得「身故保險金100萬元」、「失能保險金(5-100萬元)、「(失能)生活補助金(11.25-30萬元)」、「包括住院實支給付、重大手術保險金、傷害門診保險金及燒燙傷保險金在內的醫療保險金」,以及「集體中毒慰問金每人3000元」。
 
個人投保的壽險類保單都可以領回「加計利息的總繳保費」
 
15歲以下身故的學童到底可以有哪些理賠呢?
 
項目 金額
台鐵的「旅客運送責任保險」
 
250萬
學生平安保險 100萬
 

本文由財顧達人王永才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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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歲以下身故的學童,有這2項可以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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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歲以下的學童萬一身故到底有何保障呢?

普悠瑪翻車事件自10月21日至今,因為理賠案又再度被拿出來討論,事件中共有5位15歲以下孩童不幸往生,雖然這群學生都有投保旅行平安險,但卻只獲得退還170元的旅平險保險費,主要是因為保險法107條規定,只能領到退回的保費,是無法領到旅行平安保險的身故保險金,使得保險法107條再次受到討論。
 
為人父母者,看到新聞媒體的報導,『什麼?失去一個孩子只能賠(退還保費)170 元』,肯定是罵聲不斷、十分生氣。父母養一個小孩不容易,因為一個意外,心肝寶貝就消失了。

而15歲以下得身故理賠「不賠」的保險,到底是否合理?保險法107的規定到底是如何呢?而歷年來的107條的修法過程是什麼呢?那麼15歲以下身故的學童到底可以有哪些理賠呢?
 
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之一,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扣除額〞,十、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一百萬元計算。)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沿革           資料來源:金管會保險局  整理:王永才
 
時間 規範 緣由
民國18年訂定之初 全面禁止以未滿12歲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 國外對於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險,部分國家採限額投保外,法國、韓國、澳門等國家完全禁止未成年人投保立法。
52年~ 86年之前 修正為僅禁止投保人壽保險 死亡險無法理賠
86年~90 取消限制開放投保 全面開放兒童買保險
90年修正 限制以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所投保之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身故時僅能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且以200萬元為限
99年2月再修正 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但如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依保險法第135條規定,傷害保險準用之) 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尚非家庭經濟支柱,而人壽保險之死亡保險金主要係為照顧遺族之作用,15歲以下未成年人似較無是類需求,且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智識發展未臻完全,更缺乏自我防衛能力,況且兒童沒有自我保護的能力,易有道德危險案件發生;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特要求簽約國應本於兒童最佳利益原則
 
然而為何要於99年2月修正保險法第107條?

主要是要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維護其身心健全成長發展的權益,也避免利用商業保險,道德犯罪,危害國家未來棟樑,現行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規範,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依保險法第135條規定,傷害保險準用之),殘廢及醫療方面之保障則尚無限制。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內容適用之為何?
 
項目 內容
影響險種範圍 1.人壽保險
2.傷害保險(保險法第135條準用之)。
利息計算規範 利息之計算應以不高於年複利方式自該保險契約生效日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利率並不得高於該保險契約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預定利率;如無預定利率者(如萬能保險等),則不得高於計算保單價值準備金所採用之宣告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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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的「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會理賠250

「責任保險中所稱第三人並未排除15歲以下之未成年人,其保障對象之範圍不受影響。」依大眾捷運法與鐵路法,台鐵、高鐵、北捷、高捷乘客死亡最低投保金額都是250萬元,但各單位為乘客投保金額皆超過此額度。北捷、高捷死亡理賠最高500萬,高鐵從兩年前鄭捷事件的250萬,當年度就調高為1000萬,受傷最高醫療理賠則為60萬,台鐵為40萬。實際理賠金額依照台鐵投保金額為主。

根據台鐵「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承保的明台產險公司保單條款定義,「台鐵在營業處所內發生行車及其他意外事故,致旅客(凡身高在 115 公分以下或滿 115 公分而未滿 6 歲者免予購票之兒童,由持有效票證之人陪同搭乘被保險人運輸系統車輛或進出搭乘營業處所,亦屬旅客)身體受傷、失能或死亡,依鐵路法第62條規定應負給付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於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損害補償之責」。
 
學生平安保險也會理賠100

學生團體保險等其他法律規定的保險,現行學生團體保險及兒童團體保險已分別對學生及參加托育機構之未成年人給予新臺幣100萬元之身故保障。對於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之罹難者,其所參加之學生團體保險,可以有新臺幣100萬之身故理賠。107學年度的學生團體保險,是由國泰人壽得標。年繳保費才525元,學生家長上、下學期才只要各繳交175元,就可以獲得「身故保險金100萬元」、「失能保險金(5-100萬元)、「(失能)生活補助金(11.25-30萬元)」、「包括住院實支給付、重大手術保險金、傷害門診保險金及燒燙傷保險金在內的醫療保險金」,以及「集體中毒慰問金每人3000元」。
 
個人投保的壽險類保單都可以領回「加計利息的總繳保費」
 
15歲以下身故的學童到底可以有哪些理賠呢?
 
項目 金額
台鐵的「旅客運送責任保險」
 
250萬
學生平安保險 100萬
 

本文由財顧達人王永才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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