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宋小姐問:
 
5年前替母親買一張遞延年金保單,計畫10年後分期領取,當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都填母親,但母親在領取年金前病故,保險公司將保價金退還,要求繼承人全部簽名,代表這筆錢得跟兄弟姊妹均分,合理嗎?
 

萬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 林嘉焜:
 
商業年金保險以「開始給付方式」可分為遞延給付、即期給付,遞延給付型的保單,從保單生效日到開始給付日的10年期間,統稱累積期間。
 
被保險人在累積期過世,若依保單條款規定保險公司必須「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則屬於「資產返還」行為,這筆錢會還給提供保費的要保人,但要保人死亡,所以變成全體繼承人共有。因此,保險公司會要求全體繼承人簽字,才同意撥款。
 
同樣道理,若A過世,繼承人想要到銀行將A的存款領出,銀行也會要求全體繼承人到銀行簽名,再加上死亡證明與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或財政部同意移轉),才能領回過世家人的存款。
 
宋小姐主張保費是由自己替要保人(母親)繳納的,屬贈與行為,在完成贈與後,資金進入保險公司,保價金屬於母親的財產。當母親過世時,計入母親遺產,因此無法以保費資金提供者的身分取回保價金。
 
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立遺囑記載如何分割遺產,基本上繼承人有權利要求分配此筆遺產。若想解決紛爭,宋小姐得向其他繼承人溝通,請他們不要分配此筆遺產;除非當時母親有寫立借據,而且內容能清楚證明母親每年須給付宋小姐利息,宋小姐才有資格以債權人身分,要求取回資金。
 
要提醒的是,如果母親是在年金險進入給付期後過世,而且領取的年金期數還不到保證期數,則未支領的年金期數,就可以由事先指定的身故受益人領取,但要注意「最低稅負制」的基本所得問題。另外,年金險進入給付期後,也有被國稅局計入遺產申報的可能(請參照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96年度訴字第00434號)。
 
也就是說,當初宋小姐若擔任要保人及身故受益人,再以母親為被保險人,就沒有上述計入遺產及他人分產的困擾。不過,2006年以後生效的保單,要保人出資,而領取年金給付的人是非要保人,還是要申報「最低稅負制」的基本所得。


全文未完,精彩內容請見《Money錢》2017年12月號第1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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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保險

繼承年金險是否要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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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宋小姐問:
 
5年前替母親買一張遞延年金保單,計畫10年後分期領取,當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都填母親,但母親在領取年金前病故,保險公司將保價金退還,要求繼承人全部簽名,代表這筆錢得跟兄弟姊妹均分,合理嗎?
 

萬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 林嘉焜:
 
商業年金保險以「開始給付方式」可分為遞延給付、即期給付,遞延給付型的保單,從保單生效日到開始給付日的10年期間,統稱累積期間。
 
被保險人在累積期過世,若依保單條款規定保險公司必須「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則屬於「資產返還」行為,這筆錢會還給提供保費的要保人,但要保人死亡,所以變成全體繼承人共有。因此,保險公司會要求全體繼承人簽字,才同意撥款。
 
同樣道理,若A過世,繼承人想要到銀行將A的存款領出,銀行也會要求全體繼承人到銀行簽名,再加上死亡證明與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或財政部同意移轉),才能領回過世家人的存款。
 
宋小姐主張保費是由自己替要保人(母親)繳納的,屬贈與行為,在完成贈與後,資金進入保險公司,保價金屬於母親的財產。當母親過世時,計入母親遺產,因此無法以保費資金提供者的身分取回保價金。
 
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立遺囑記載如何分割遺產,基本上繼承人有權利要求分配此筆遺產。若想解決紛爭,宋小姐得向其他繼承人溝通,請他們不要分配此筆遺產;除非當時母親有寫立借據,而且內容能清楚證明母親每年須給付宋小姐利息,宋小姐才有資格以債權人身分,要求取回資金。
 
要提醒的是,如果母親是在年金險進入給付期後過世,而且領取的年金期數還不到保證期數,則未支領的年金期數,就可以由事先指定的身故受益人領取,但要注意「最低稅負制」的基本所得問題。另外,年金險進入給付期後,也有被國稅局計入遺產申報的可能(請參照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96年度訴字第00434號)。
 
也就是說,當初宋小姐若擔任要保人及身故受益人,再以母親為被保險人,就沒有上述計入遺產及他人分產的困擾。不過,2006年以後生效的保單,要保人出資,而領取年金給付的人是非要保人,還是要申報「最低稅負制」的基本所得。


全文未完,精彩內容請見《Money錢》2017年12月號第1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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