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見網路上一則有趣的報導,日本女性的擇偶條件從過去追求「高學歷、高收入、高大」的三高,變成現在只要求四低:低成本、低風險、低姿態、低依賴。不要求對方賺大錢,只要懂得省錢、低成本,至少有穩定收入降低生活風險,大男人姿態要低一點,至於低依賴是希望男士一起分擔家務。

偏偏相對應日本男性的擇偶條件卻是低要求,也就是希望另一半不能要求分擔太多家務,說穿了,老婆不要叫自己做家事最好。

這下子該怎麼辦?老婆希望一百分的老公是婚後可以幫忙做家事,老公卻是打從心裡一百個不願意,而夫妻間需要共同處理的事情,又豈止是做家事而已,像是家庭生活費用如何負擔?萬一離婚時財產該怎麼分配?贍養費要給多少?

如果害怕對方婚前說一套,碰上問題卻翻臉不認帳,最好能像好萊塢明星,在結婚前就把所有承諾,甚至包括離婚後的條件,白紙黑字在婚前協議寫清楚,問題是這在台灣恐怕沒辦法完全得償所願。

「律師,我們夫妻在婚前寫好協議,如果他外遇就離婚,而且要付給我一千萬元當贍養費,先生不但簽了名,我還特別要求蓋手印,你為什麼說沒效?」當事人指著桌上的協議書滿臉狐疑看著我。

「因為這個約定違反公序良俗,所以無效。」我再一次給了當事人我的答案。「難道白紙黑字寫那麼清楚也沒有用嗎?什麼叫做違反公序良俗?」當事人很不服氣追問。
 

說好外遇就給一千萬
法官卻判無效


我說:「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跟善良風俗的意思。沒錯!通常白紙黑字的契約雙方都要遵守,可是例外的情況像是約定買賣人口的契約就會違反公序良俗,所以無效。」

「律師,我是要讓做錯事的人遵守承諾離婚,並且付出該有的代價而已,又不是要買賣人口!」

看著當事人一副不可置信的表情,我只好繼續跟當事人解釋:「但是法院會認為,結婚就是應該要長長久久的,如果在結婚前就附帶離婚條件,有人可能因此製造構成離婚的理由,或者促成條件來達到取得財產的目的,這部分已經違反公序良俗了。」

「可是外遇的是他,又不是我逼他的。」當事人始終沒有辦法接受協議無效的事實。

我向當事人說明,並不是所有的婚前協議都會被法院認定無效,只有以離婚做為前提的約定才會違背公序良俗。除此之外,像是夫妻是否冠姓?住所在哪裡?要適用哪一種夫妻財產制?家庭生活費用如何負擔?子女要跟誰的姓氏?或者是日本女性最重視,要求配偶要分擔家務等等,統統不是以離婚做為前提,這樣的婚前協議就不會因為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

所以,雖然沒有辦法要求對方依照婚前協議離婚,但如果是要求對方依據婚前協議每周洗碗幾次、拖地幾次是可以的。

「那麼照律師你的說法,我連離婚也沒辦法了嗎?」當事人情緒平復以後帶著失望的口吻問我。
 

打離婚官司像考試
盡力卻未必能如願


「不是這樣的,妳要盡力。」我這樣告訴當事人,打官司就好像學生寫考卷讓老師來打分數,當事人是學生,法官就是給分數的老師,學生只能盡責地把考卷寫好,而不是去猜老師會給多少分,也不能自己先認為老師會給低分就把考卷亂寫一通。

而律師只能像參考書,盡可能幫學生把考卷寫到最好,但是沒有辦法代替老師給分數。至於學生認為考卷已經寫得很棒,老師居然給低分怎麼辦?其實「上訴」就類似重考,再由不同的法官來給分。

雖然當事人婚前協議的條件包括外遇就離婚,以及給付一千萬元贍養費的約定,會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但是當事人配偶外遇確為事實,可以依此做為訴請離婚的理由,並依民法規定請求贍養費。

這個案件最終法院以對方外遇為由,判准離婚,至於贍養費部分,因為當事人本身理財有道,名下持有不動產、股票,又有穩定收入,不符合判決贍養費的條件,所以駁回請求。當事人終究只換得了一個自由;至於一千萬元,不過就是寫在婚前協議裡一個永遠無法實現的數字而已。

如果「一分耕耘,一分收獲」有什麼例外,那麼我想愛情便是這樣,只能凡事付出卻沒有辦法要求對等的回報,「歡喜做甘願受」往往才是愛情到頭來真正的寫照。結婚不能抱著找長期飯票的心態,因為就算是長期也總有個期限,至於能維持多長就看個人的造化,因為連婚前白紙黑字統統寫好了也不見得算數,所以還不如靠自己,才是無限期飯票啊!

◎更多內容請看女人變有錢2015年3~4月號第3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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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投資趨勢

蔡志雄:婚前協議書只是一張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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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見網路上一則有趣的報導,日本女性的擇偶條件從過去追求「高學歷、高收入、高大」的三高,變成現在只要求四低:低成本、低風險、低姿態、低依賴。不要求對方賺大錢,只要懂得省錢、低成本,至少有穩定收入降低生活風險,大男人姿態要低一點,至於低依賴是希望男士一起分擔家務。

偏偏相對應日本男性的擇偶條件卻是低要求,也就是希望另一半不能要求分擔太多家務,說穿了,老婆不要叫自己做家事最好。

這下子該怎麼辦?老婆希望一百分的老公是婚後可以幫忙做家事,老公卻是打從心裡一百個不願意,而夫妻間需要共同處理的事情,又豈止是做家事而已,像是家庭生活費用如何負擔?萬一離婚時財產該怎麼分配?贍養費要給多少?

如果害怕對方婚前說一套,碰上問題卻翻臉不認帳,最好能像好萊塢明星,在結婚前就把所有承諾,甚至包括離婚後的條件,白紙黑字在婚前協議寫清楚,問題是這在台灣恐怕沒辦法完全得償所願。

「律師,我們夫妻在婚前寫好協議,如果他外遇就離婚,而且要付給我一千萬元當贍養費,先生不但簽了名,我還特別要求蓋手印,你為什麼說沒效?」當事人指著桌上的協議書滿臉狐疑看著我。

「因為這個約定違反公序良俗,所以無效。」我再一次給了當事人我的答案。「難道白紙黑字寫那麼清楚也沒有用嗎?什麼叫做違反公序良俗?」當事人很不服氣追問。
 

說好外遇就給一千萬
法官卻判無效


我說:「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跟善良風俗的意思。沒錯!通常白紙黑字的契約雙方都要遵守,可是例外的情況像是約定買賣人口的契約就會違反公序良俗,所以無效。」

「律師,我是要讓做錯事的人遵守承諾離婚,並且付出該有的代價而已,又不是要買賣人口!」

看著當事人一副不可置信的表情,我只好繼續跟當事人解釋:「但是法院會認為,結婚就是應該要長長久久的,如果在結婚前就附帶離婚條件,有人可能因此製造構成離婚的理由,或者促成條件來達到取得財產的目的,這部分已經違反公序良俗了。」

「可是外遇的是他,又不是我逼他的。」當事人始終沒有辦法接受協議無效的事實。

我向當事人說明,並不是所有的婚前協議都會被法院認定無效,只有以離婚做為前提的約定才會違背公序良俗。除此之外,像是夫妻是否冠姓?住所在哪裡?要適用哪一種夫妻財產制?家庭生活費用如何負擔?子女要跟誰的姓氏?或者是日本女性最重視,要求配偶要分擔家務等等,統統不是以離婚做為前提,這樣的婚前協議就不會因為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

所以,雖然沒有辦法要求對方依照婚前協議離婚,但如果是要求對方依據婚前協議每周洗碗幾次、拖地幾次是可以的。

「那麼照律師你的說法,我連離婚也沒辦法了嗎?」當事人情緒平復以後帶著失望的口吻問我。
 

打離婚官司像考試
盡力卻未必能如願


「不是這樣的,妳要盡力。」我這樣告訴當事人,打官司就好像學生寫考卷讓老師來打分數,當事人是學生,法官就是給分數的老師,學生只能盡責地把考卷寫好,而不是去猜老師會給多少分,也不能自己先認為老師會給低分就把考卷亂寫一通。

而律師只能像參考書,盡可能幫學生把考卷寫到最好,但是沒有辦法代替老師給分數。至於學生認為考卷已經寫得很棒,老師居然給低分怎麼辦?其實「上訴」就類似重考,再由不同的法官來給分。

雖然當事人婚前協議的條件包括外遇就離婚,以及給付一千萬元贍養費的約定,會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但是當事人配偶外遇確為事實,可以依此做為訴請離婚的理由,並依民法規定請求贍養費。

這個案件最終法院以對方外遇為由,判准離婚,至於贍養費部分,因為當事人本身理財有道,名下持有不動產、股票,又有穩定收入,不符合判決贍養費的條件,所以駁回請求。當事人終究只換得了一個自由;至於一千萬元,不過就是寫在婚前協議裡一個永遠無法實現的數字而已。

如果「一分耕耘,一分收獲」有什麼例外,那麼我想愛情便是這樣,只能凡事付出卻沒有辦法要求對等的回報,「歡喜做甘願受」往往才是愛情到頭來真正的寫照。結婚不能抱著找長期飯票的心態,因為就算是長期也總有個期限,至於能維持多長就看個人的造化,因為連婚前白紙黑字統統寫好了也不見得算數,所以還不如靠自己,才是無限期飯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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