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驟逝,家人哀痛之餘,也必須面對繼承問題,若繼承人不清楚逝者生前財務狀況,最好在適當時間,使用國稅局單一窗口查詢,並了解繼承相關程序,以安心面對家庭事務。

 

父親生前留債 該繼承或拋棄?

耀輝很早就離家北上念書、工作,久久才會回南部探望經營小工廠的父親。不料父親突然生了一場重病,都還來不及交代後事就突然離世。儘管有些措手不及,耀輝還是忍住悲傷,帶著弟弟、妹妹辦理後事,同時也要處理父親生前經營的小工廠。

耀輝整理父親名下財產及帳務之後才發現,工廠雖仍有價值,但早已抵押且留有不少債務,擔心外界追討,只好和弟妹們商討如何承擔。「父債子還」的情況,過去常發生在現實社會中,如今也仍有許多電視劇及電影將相關情節編入劇情中,可見還是有不少人因為不了解現今《民法》對於繼承的規定,而存有錯誤觀念。

建業法律事務所律師楊薪頻表示,有關繼承制度,過去我國《民法》曾規範若繼承人未拋棄或限定繼承,不僅將會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同時也得被迫繼承一切債務,也就是所謂的「概括繼承制度」。因此,經常發生逝者積欠的債務多過於所留遺產,家中妻小還得以自身財產償還,即俗稱的「父債子還」。

然而我國《民法》自 2009 年 6 月 12 日起,已改採「概括繼承之有限責任制」,按《民法》第 1148 條針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部分規定,繼承人僅以其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負擔清償責任。即便如案例中耀輝的父親,積欠債務多於其所留的遺產,耀輝也不須以自身財產來償還其債務。

 

不想承接親人生前債務,3 個月內須提出拋棄繼承

楊薪頻指出,為了讓未拋棄繼承的繼承人,可以用逝者所留遺產清償逝者債務,《民法》第 1156 條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得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藉此確定被繼承人遺產及債務狀況,讓繼承人能夠順利完成相關應行事項。

簡單來說,耀輝在父親過世之後的 3 個月內,必須把握時間辦妥相關手續。

在案例中,耀輝與他的弟妹們,有可能不想繼承父親任何遺產與債務,也就是《民法》中的「拋棄繼承」制度。這時候耀輝必須在父親過世後 3 個月內,以書面向父親生前住所當地法院提出「拋棄繼承聲請」,以表示不繼承父親遺留財產的一切權利及義務,耀輝也必須以書面通知其他應為繼承之人,包括弟妹與得以繼承的親屬。

耀輝如果事後反悔拋棄繼承,又該如何處理?楊薪頻提醒,按目前司法實務見解,一旦合法聲請的拋棄繼承到達法院後就會即刻生效,因此,拋棄繼承人不得再向法院提出撤回的請求,此目的主要是為了維護繼承關係的安全,以及其他共同繼承人與利益關係人的權益。換句話說,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是不能再反悔說要取消的。

 

善用國稅局查詢服務,了解親人生前財務狀況

耀輝家裡發生的情況,一般家庭也都有可能會碰到,像是妻子不清楚先生財務,或子女根本不了解父母親的財產狀況,這樣家裡若不幸發生巨變,就會難以判斷到底應不應該繼承逝者遺產,或者必須選擇拋棄繼承。

楊薪頻建議,相關繼承人應把握時間,盡速至國稅局調閱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同時使用國稅局的單一窗口查詢服務(有別於過去繼承者須跑遍各家銀行查詢,故稱「單一窗口」),調閱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進行這些程序之後,會有接續事項:

  1. 國稅局會交付一份「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予申請者,該清單載明被繼承人的財產(不動產、公司資產等)、稅務及贈與資料。
  2. 國稅局的單一窗口受理申辦作業後,會通報金融機構,讓各家金融機構查詢被繼承人所有金融遺產,包括存款、基金、上市櫃及興櫃有價證券、短期票券、人身保險、期貨、保管箱以及貸款與信用卡債務等資料。
  3. 申辦後 10 天內,各機關會將查得資料直接回覆予申請人,讓申請人得以釐清被繼承人的財務狀況。

案例中的耀輝如果完成上述程序,取得國稅局回覆資料,接下來就要向法院遞件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以開啟概括繼承的有限責任制,或者是向法院遞交「拋棄繼承」聲明,這樣才能合法且兼顧繼承人的權益。

如果耀輝決定要聲請拋棄繼承,一旦法院經過形式審查,認為所備文件均無誤後,法院就會核發「准予備查函文」予拋棄繼承人,聲明其繼承權於繼承開始時即失去效力,也就是耀輝父親過世時,耀輝即拋棄繼承。

 

辦理繼承相關事項,留意程序的時效性

楊薪頻提醒,繼承的程序都具有時效性,因此,自親屬離世起,家人除了須打起精神處理後事,對於逝者遺留的財產及債務,亦須把握時間進行相關法律及稅務程序。許多人在悲愴又不明瞭法制情況下,常會因此犧牲繼承權益。

此外,高齡長者若能於生前尋求法律及會計專業協助,做好身後財產規劃、擬定遺囑並清晰交代財務狀況,也比較能從容面對生命課題,留給子女體貼的祝福。

 

本文精采內容來自2021年8月號《Money錢》,文中受訪者的情況或許有變,但提供的觀點、建議仍具參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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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shutterstock,僅為示意 / 本文內容純屬參考,並非投資建議,投資前請謹慎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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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人驟逝,家人哀痛之餘,也必須面對繼承問題,若繼承人不清楚逝者生前財務狀況,最好在適當時間,使用國稅局單一窗口查詢,並了解繼承相關程序,以安心面對家庭事務。

 

父親生前留債 該繼承或拋棄?

耀輝很早就離家北上念書、工作,久久才會回南部探望經營小工廠的父親。不料父親突然生了一場重病,都還來不及交代後事就突然離世。儘管有些措手不及,耀輝還是忍住悲傷,帶著弟弟、妹妹辦理後事,同時也要處理父親生前經營的小工廠。

耀輝整理父親名下財產及帳務之後才發現,工廠雖仍有價值,但早已抵押且留有不少債務,擔心外界追討,只好和弟妹們商討如何承擔。「父債子還」的情況,過去常發生在現實社會中,如今也仍有許多電視劇及電影將相關情節編入劇情中,可見還是有不少人因為不了解現今《民法》對於繼承的規定,而存有錯誤觀念。

建業法律事務所律師楊薪頻表示,有關繼承制度,過去我國《民法》曾規範若繼承人未拋棄或限定繼承,不僅將會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同時也得被迫繼承一切債務,也就是所謂的「概括繼承制度」。因此,經常發生逝者積欠的債務多過於所留遺產,家中妻小還得以自身財產償還,即俗稱的「父債子還」。

然而我國《民法》自 2009 年 6 月 12 日起,已改採「概括繼承之有限責任制」,按《民法》第 1148 條針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部分規定,繼承人僅以其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負擔清償責任。即便如案例中耀輝的父親,積欠債務多於其所留的遺產,耀輝也不須以自身財產來償還其債務。

 

不想承接親人生前債務,3 個月內須提出拋棄繼承

楊薪頻指出,為了讓未拋棄繼承的繼承人,可以用逝者所留遺產清償逝者債務,《民法》第 1156 條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得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藉此確定被繼承人遺產及債務狀況,讓繼承人能夠順利完成相關應行事項。

簡單來說,耀輝在父親過世之後的 3 個月內,必須把握時間辦妥相關手續。

在案例中,耀輝與他的弟妹們,有可能不想繼承父親任何遺產與債務,也就是《民法》中的「拋棄繼承」制度。這時候耀輝必須在父親過世後 3 個月內,以書面向父親生前住所當地法院提出「拋棄繼承聲請」,以表示不繼承父親遺留財產的一切權利及義務,耀輝也必須以書面通知其他應為繼承之人,包括弟妹與得以繼承的親屬。

耀輝如果事後反悔拋棄繼承,又該如何處理?楊薪頻提醒,按目前司法實務見解,一旦合法聲請的拋棄繼承到達法院後就會即刻生效,因此,拋棄繼承人不得再向法院提出撤回的請求,此目的主要是為了維護繼承關係的安全,以及其他共同繼承人與利益關係人的權益。換句話說,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是不能再反悔說要取消的。

 

善用國稅局查詢服務,了解親人生前財務狀況

耀輝家裡發生的情況,一般家庭也都有可能會碰到,像是妻子不清楚先生財務,或子女根本不了解父母親的財產狀況,這樣家裡若不幸發生巨變,就會難以判斷到底應不應該繼承逝者遺產,或者必須選擇拋棄繼承。

楊薪頻建議,相關繼承人應把握時間,盡速至國稅局調閱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同時使用國稅局的單一窗口查詢服務(有別於過去繼承者須跑遍各家銀行查詢,故稱「單一窗口」),調閱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進行這些程序之後,會有接續事項:

  1. 國稅局會交付一份「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予申請者,該清單載明被繼承人的財產(不動產、公司資產等)、稅務及贈與資料。
  2. 國稅局的單一窗口受理申辦作業後,會通報金融機構,讓各家金融機構查詢被繼承人所有金融遺產,包括存款、基金、上市櫃及興櫃有價證券、短期票券、人身保險、期貨、保管箱以及貸款與信用卡債務等資料。
  3. 申辦後 10 天內,各機關會將查得資料直接回覆予申請人,讓申請人得以釐清被繼承人的財務狀況。

案例中的耀輝如果完成上述程序,取得國稅局回覆資料,接下來就要向法院遞件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以開啟概括繼承的有限責任制,或者是向法院遞交「拋棄繼承」聲明,這樣才能合法且兼顧繼承人的權益。

如果耀輝決定要聲請拋棄繼承,一旦法院經過形式審查,認為所備文件均無誤後,法院就會核發「准予備查函文」予拋棄繼承人,聲明其繼承權於繼承開始時即失去效力,也就是耀輝父親過世時,耀輝即拋棄繼承。

 

辦理繼承相關事項,留意程序的時效性

楊薪頻提醒,繼承的程序都具有時效性,因此,自親屬離世起,家人除了須打起精神處理後事,對於逝者遺留的財產及債務,亦須把握時間進行相關法律及稅務程序。許多人在悲愴又不明瞭法制情況下,常會因此犧牲繼承權益。

此外,高齡長者若能於生前尋求法律及會計專業協助,做好身後財產規劃、擬定遺囑並清晰交代財務狀況,也比較能從容面對生命課題,留給子女體貼的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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